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術道德規範是學術研究人員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為營造嚴謹踏實的優良學風👩🦯,規範學術行為,嚴明學術紀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教育部《關於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幹意見》,並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百事3平台的全體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生、本科生和以百事3平台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訪問學者等🕖。
第二章 基本學術道德規範
第三條 學術研究人員應樹立法治觀念🧑🏻⚖️🫄🏽,遵守社會公德,在學術活動中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章和項目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在校工作、學習期間完成的研究成果,或主要利用學校資源做出的研究成果👨🏫,單位署名應為百事3平台🚶🏻♂️。使用研究成果時應遵守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定👩❤️💋👩⛔,保證學校對研究成果享有的權益。
第五條 進行學術研究時必須真實👨🏿⚕️、詳細記錄研究過程並保存研究結果🛤,以便於分析、審核🖖🏽、總結和存檔🚴🏿♀️。全部原始數據🧎♀️、圖片資料、實驗記錄、樣品等科研資料應由課題組保存🥷🏽。
第六條 尊重他人勞動和權益。依照學術規範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應構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第七條 研究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合作成果應按在研究過程中所做貢獻大小的原則確定署名的先後,但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另有合同約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的部分負責,成果主持人應對成果整體負責;任何人不得在未實際參與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第八條 對於須經過有關學術機構論證和鑒定的重大科研成果,應在完成論證和鑒定並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對外公布。
第九條 介紹、評價研究成果時🧖🏽,應遵循客觀🧑🦳、公正、全面、準確的原則🧑🏼🎄,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評價和論證;不能故意誇大或貶低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或社會效益。
第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原則上認定為學術不端行為:
1.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不按學術規範引用資料;
2.偽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實驗數據或引用的資料;未經嚴格論證主觀臆造學術結論;
3.提供虛假的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意見、證書或其他證明學術能力的材料;
4.詆毀他人學術聲譽,捏造事實或無事實依據攻擊他人學術成果,故意傳播虛假或未經核實的言論損害他人學術聲譽;
5.由他人代寫論文或替他人撰寫論文,在未做貢獻的研究成果中署名,署名位置高於實際貢獻,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只署名部分成員,或未經本人同意擅自署其名;
6.重復發表或變相重復發表研究成果✖️;
7.未經導師或項目負責人許可🦟,將他人或集體研究成果私自公開,或故意藏匿🤾🏽♀️、隱瞞重要研究成果或科學發現;
8.故意誇大或貶低研究成果的科技價值📂、經濟或社會價值;
9.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各類學術評議評審🧛🏿♂️、獲取成績🧑🏽🎤;
10.未經學校允許,私自泄漏或轉讓職務發明🧓、科技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
11.在論文發表等學術活動中⏬,未如實註明研究成果的資助單位;
12.在項目資助🧘🏿♀️、學術評議、論文發表等學術活動中,故意隱瞞應披露的利益沖突📍💁🏼♀️;
13.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術不端行為的評決機構。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本規範第二章所列舉的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投訴,根據問題的性質、嚴重程度及舉報投訴材料的翔實程度🙍🏽♂️🧖🏽,組織立項調查📪👩🏿。
第十二條 調查學術不端行為,應堅持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的方針,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肅查處🛎,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調查學術不端行為,由校學術委員會在立項後5個工作日內指定成立不少於3人的調查小組(調查小組人數應為奇數🧁,必要時也可聘請校外專家進行獨立調查)對舉報的事項進行調查(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訴人💇🏻♂️、被投訴人和證人接受調查)。
調查小組一般在30個工作日內向校學術委員會提交書面調查報告和所有相關材料👴🏿。校學術委員會在收到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依據調查結果,形成書面認定結論和處分建議🙎♀️。對於實名舉報,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在書面認定結論和處分建議形成後的3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對認定為學術不端的行為,由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通知校相關部門,校相關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做出相應處分決定。其中
1.對於故意剽竊他人成果,偽造實驗數據🕵🏼、學術經歷和專家意見以及捏造事實詆毀他人的行為,原則上給予開除處分♿,並根據實際情況,學校保留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的權利🈺。
2.由人事處負責處理的情況:
對於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和博士後研究人員🦀,處罰措施包括:行政處分,取消已獲得的相關獎勵和資格🈚️,暫緩或取消其一定年限申報相關類別項目的資格等🧝♂️;
對於有學術不端行為的以百事3平台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訪問學者等🦻🏿,處罰措施參照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和博士後研究人員,並中止其訪問資格,向其所在單位通報違規情況;
對於學生🧚🏻♂️、專業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或訪問學者的學術不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導師或合作導師,處罰措施包括:行政處分💂🏿♀️,停止其一定年限招收研究生的資格或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資格;
3.由學生與教學事物處負責處理的情況☦️:
對於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學生,處罰措施包括🕵🏼♀️:行政處分💠🫃🏽,暫緩學位授予👨🏽⚖️、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已授予學位👱🏿♀️🕴🏼。
第十五條 經調查認定為學術不端舉報不實的🫰🏽,要在一定範圍內予以澄清🗃,同時對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有關人員給以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決定持異議者🧑🏼⚖️🏷,可在處理決定簽發之日後1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教授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不予受理🧜🏻♀️。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校教授委員會在接到申訴後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議決定🕵🏼,如認定原決定恰當,維持原決定;如認定原決定不當,校學術委員會和相關部門按本規範第十三、四條重新組織調查,並重新做出認定和處理決定🔳。
對重新做出的認定和處理決定仍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決定之日起🐱,向學校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學位委員會、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學術不端行為侵犯他人著作權、名譽權或專利權的,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學術不端行為使學校遭受重大損失的,學校有權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在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過程中,除非公開聽證,作出決定以前的一切程序和資料均需保密👨🏻🏭,校學術委員會成員、調查小組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百事3平台學生違反學習紀律的行為根據學生與教學事務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本規範由百事3平台科技發展處負責解釋。